有!本帖1樓就是由于遇到這種方式的證書,所以提出問題。 1樓的表述只是說《檢定證書》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檢定證書》是包含“檢定結果”和“檢定結論”的,并不是你所說的第3種情況(只給出“一個是否符合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規定要求的結論”,而不給出“檢定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第九條規定,“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對檢走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國家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害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 這條規定沒有錯,但不能據此濫用職權和法律,強行拒絕客戶提出的索要“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合理要求。客戶的合理需求,不屬于該條款的適用或調整范圍。該辦法自始至終不涉及“不確定度”。 對于用戶,一定要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正確的服務,進行正確的委托和有效的計量確認。 客戶選擇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沒有錯,只是在委托合同中沒有事先與承檢機構約定,要求在出具的《檢定證書》中提供“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已。這種情況以前我們也發生過(因為各部門的送檢人都不是計量專業人員,也不清楚CNAS的這項規定,所以都沒有與上級機構事先約定),后來我們與送檢人員特意交代了要向承檢機構提出索要“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要求,上級機構都會滿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