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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促進合格評定事業科學發展,推進認證認可系統的行風建設,規范認證認可行業管理,根據中央紀委、國務院糾風辦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工作部署,結合認證認可行業實際,我委制定了《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認監委 2012年7月26日
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合格評定事業科學發展,規范認證認可行業管理,推進認證認可系統的行風建設,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根據中央紀委、國務院糾風辦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工作部署,結合認證認可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認證認可行風是各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人員注冊、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等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認證認可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全體認證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服務作風、辦事作風的綜合反映,是認證認可全行業的工作質量、服務質量、精神風貌的整體表現。
第三條 認證認可行風建設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履行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履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職責的任務之一。做好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各項工作是認可、人員注冊、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等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認證認可技術服務機構等認證認可從業機構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開展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及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為指導,自覺履行“傳遞信任、服務發展”的使命要求,宣傳貫徹《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從解決認證認可行風中的實際問題出發,努力取得認證認可行風建設的實效。
第五條 開展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堅持重在宣傳教育特別是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社情民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堅持全員參與,實行民主治理,取信于民,利民惠民。
第六條 開展認證認可行風建設,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重在建設,著力倡導優良作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著重糾正不正之風,治理行業亂象。
第七條 通過深入持久的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在全行業倡導“公正、科學、誠信、責任”的認證認可價值理念,以實現管理科學高效、服務優質規范、行業風氣公正廉潔、認證結果真實可信的目標。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建立健全認證認可監管部門和認證認可從業機構的行風建設工作機構和制度規定,及時收集社會公眾、服務對象、政府機構及國際社會對認證認可行業的反映,分析存在問題和隱患苗頭,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任務,切實提高認證認可活動的公正性、服務的規范性、行業的廉潔性、服務的滿意度,對認證認可結果的信任度。
第九條 開展糾正認證認可行業不正之風工作,重點治理在認證認可行政審批、執法檢查等政務活動和認證認可評審、檢查、檢測、咨詢、培訓、考試等業務活動中存在的以權謀私、以評謀私、以檢謀私、以證謀私行為,違規執法、違規評審、違規檢測、違規執業、違規發證、違規收費行為,以及侵害服務對象和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條 國家認監委要認真組織開展并帶頭落實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任務。機關各部門要把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工作要求納入本部門的日常工作之中,既要抓本職業務工作又要抓好政風行風建設有關工作。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有關要求,在履行認證監管工作職責的同時,組織開展本轄區的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工作。
承擔認可約束、行業自律職能的認可機構、人員注冊機構,承擔強制性認證業務或政府有關部門指定采信認證業務的認證機構,承擔授權業務的國家質檢中心和國家級資質認定實驗室,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行風建設工作制度,明確有領導責任、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工作計劃、有監督檢查、有違規處理及應急處置的內部管理工作機制。
其他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認證認可技術服務機構,要積極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建立行風建設工作制度,做好本單位的行風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堅持正面引導、典型示范,通過開展認證認可文化建設活動、“文明單位”和“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和認證檢測機構品牌化建設等活動,加強行風建設工作力度,提高行風建設規范化、制度化水平,使從業人員增強行業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認證認可行風狀況定期進行民主測評,了解掌握有關各方對認證認可行風的反映。
國家認監委組織全國性及有關指定機構的認證認可行風測評,指導認可約束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的行風測評工作。認證認可從業機構要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職責任務,組織開展行風測評。行風測評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測評結果可通過一定形式對外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認證認可行風測評的方式,可根據需要采用調查問卷、明察暗訪、媒體征集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等;測評內容,根據各單位性質和業務的不同,可包括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認可約束、行業自律、行風管理、服務質量與效率、認證認可結果的信任度、工作人員行為評價等方面。
第十三條 建立對認證認可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風監督制度,面向認證認可服務對象調查了解行風情況。監督內容,主要包括執業公正性、規范性、廉潔性評價等內容,可采取客戶滿意度調查、電話回訪、廉潔從業調查表、廉政監督卡、績效考核等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和行風情況進行測評或監測;同時向客戶公開監督投訴、客戶服務電話及聯系部門等信息,方便服務對象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 對認證認可行風狀況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或專項部署,對本單位的行風建設情況及制度執行進行專項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任務。檢查可采取抽查與座談調研相結合、明察和暗訪相結合、互查和互評相結合、查辦案件與行風檢查相結合等形式進行。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時限和反饋要求。
第十五條 對涉及認證認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和不正之風案件線索的舉報、申訴、投訴,應及時向國家認監委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國家認監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調查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對涉及承擔認可約束、行業自律職能的認可機構和人員注冊機構,承擔強制性認證業務或政府有關部門指定采信認證業務的認證機構,承擔授權業務的國家質檢中心和國家級資質認定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和不正之風案件線索的舉報、申訴、投訴,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職責范圍開展調查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國家認監委、認可機構或人員注冊機構聯系匯報。
第十六條 對不落實認證認可行風建設任務或不正之風問題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構成違法違規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糾風工作中有關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反映應予保密。
第十八條 認證認可行風測評、檢查、案件調查情況應綜合評估,及時向國家認監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提出報告。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九條 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國家認監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的辦事機構是國家認監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風建設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并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行責任分解,實行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建立認證認可行風建設信息溝通和協調聯絡機制,接受社會各界特別是認證認可從業機構和廣大認證認可從業人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按照規定程序回復受理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為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提供所需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認監委機關、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國家認監委下屬單位,國家認監委負責業務管理的合格評定及認證認可等機構,依法批準設立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等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或授權的檢驗、檢測機構。
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