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慈市監處罰﹝2025﹞838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浙江中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91330206591587842U |
| 法定代表人: |
婁占軍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處罰名稱: |
浙江中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計量違法行為案 |
| 處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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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結果: |
對當事人超出計量標準考核范圍開展電子秤計量校準的行為,根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從輕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900元;二、罰款12000元。以上共計罰沒款15900元。 |
| 處罰依據: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量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或者相關計量標準未經考核合格用于計量校準的;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7-11 |
| 處罰機關: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出處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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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從事計量校準服務,校準電子秤使用的計量標準器無計量考核證書,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超出計量標準考核范圍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對當事人超出計量標準考核范圍開展電子秤計量校準的行為,根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從輕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900元;二、罰款12000元。以上共計罰沒款159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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